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CDV-113-補-2403-202410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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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3號 原 告 劉志銘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當事人與被告謝宗融、林杏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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