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CDV-113-補-2406-20241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6號 原 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唐敏寶等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266萬2,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1,4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