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CDV-113-補-2407-202410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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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7號 原 告 松竹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垠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5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3,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