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3-補-2408-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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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8號 原 告 蔡侃哲即煌捷企業社 被 告 常春藤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邱基誠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6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4萬2564元,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94萬25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35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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