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V-113-補-2410-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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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0號 原 告 謝鎧璟即謝榮洲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被 告 謝鈞宇 謝秉亨 謝銘晉 謝英珍 謝碧月 謝碧芬 謝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 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梧棲區永安段181-1、182 、183、264、264-3、264-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2分 之1所有權登記予原告,系爭181-1、182、183、264、264-3、26 4-5地號土地面積依序為1669平方公尺、2044平方公尺、1242平 方公尺、1500平方公尺、230平方公尺、20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均為每平方公尺77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系爭土地價 額合計為5302萬2200元【(1669平方公尺+2044平方公尺+1242平 方公尺+1500平方公尺+230平方公尺+201平方公尺)×7700元=530 2萬22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2651萬1100元(5302萬2200元×1/ 2=2651萬11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4萬5376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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