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CDV-113-補-2411-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1號 原 告 鄭安妤 被 告 房柏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惟其書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並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