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醫療)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V-113-補-2418-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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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8號 原 告 沈志海 訴訟代理人 黃詩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楊凱凡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278,5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於 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2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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