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3-補-2419-202410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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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9號 原 告 宋明周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駿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關於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 二、上網使用司法院網站提供之民事裁判費試算表(https:// w ww.judicial.gov.tw/tw/c0-0000-00000-0ff46-1.html)輸入前項求償之金額,會顯示第一審裁判費,並如數向本院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