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DV-113-補-2420-202410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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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0號 原 告 葉宏大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泰龍、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85,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