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醫療)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CDV-113-補-2436-202410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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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6號 原 告 張錦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柏蒼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