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3-補-2439-20241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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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9號 原 告 廖本源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林賴秀真 陳賴秀津 賴美蓉 黃昭棋 黃聖發 張東裕 張東棋 賴勇誠 賴建瑋 賴豊元 張富傑 賴宥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3萬2,136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596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未 據繳納裁判費。根據上述說明,就分割共有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系爭不動產之公告現值、面積及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本院參酌上述資料,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3萬2,136元【計算式:16,313×3,545.11×5/36=8,032,13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96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俐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新臺幣) 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 0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3545.11 16,313元 林賴秀真:1/9 陳賴秀津:1/9 賴美蓉:5/36 黃昭棋:1/18 黃聖發:1/18 張東裕:1/27 張東棋:1/27 賴勇誠:19/144 賴建瑋:5/72 賴豊元:5/72 張富傑:1/27 賴宥樺:1/144 廖本源: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