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CDV-113-補-2443-202410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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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43號 原 告 劉語詅 當事人(被告張春金)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8,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