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補-2446-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46號 原 告 國盛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盛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悅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4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