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V-113-補-2450-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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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0號 原 告 潘怡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宜宏即長銨工程企業社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3,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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