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CDV-113-補-2453-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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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3號 原 告 何錦文 被 告 何碩彥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法院應查明擔保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各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比較其價額之高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不得遽依各該抵押權所擔保最高限額之債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847號、104年度台抗字第731號裁定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分之1)土地,經臺中市○里地○○○○於○○000○○○里○○○000000號收件、登記日期109年5月5日,所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清償日期為129年5月1日、權利人為被告、債務人為原告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上揭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及土地價額二者較低者為準。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為400萬元,而供擔保土地之價額則為54萬7794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7800元/平方公尺×70.23平方公尺=547794元)。兩相比較,應以較低之土地價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萬77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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