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補-2458-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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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58號 原 告 保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閔 送達代收人 林志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 39,0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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