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CDV-113-補-2460-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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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60號 原 告 賴明發 賴淑芬 賴明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夏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公同共有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 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 ,自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被告 返還之全部公同共有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50,374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550,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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