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補-2467-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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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67號 原 告 簡永信 簡伸諺 被 告 李濬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 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2項為:「一、被告應將裝設於門牌號 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外牆如原證一照片所示之遮 雨棚拆除(詳細位置及面積以實測為準)。二、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說明,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其拆除費用約為9萬3,520元,訴 之聲明第2項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此二項聲明訴訟 標的不同,應併計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萬3,520 元(計算式:9萬3,520元+20萬元=29萬3,52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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