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3-補-2468-20250117-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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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68號 原 告 賴琦媗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被 告 白欣巧 (住所待陳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住○○市○○區○○路000 號12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3」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