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補-2472-202411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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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戴振家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84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6萬1612元,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86萬16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