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補-2475-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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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5號 原 告 吳承威(原名吳培楷)即家原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許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91萬4,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6,89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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