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補-2476-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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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6號 原 告 林許清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給付保 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