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CDV-113-補-2479-202410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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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79號 原 告 徐浩瑋即鴻承光電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邑瑾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規定檢附起訴狀後附之完整證據資料繕本或影本,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