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CDV-113-補-2485-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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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5號 原 告 梁垚銘 訴訟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陳冠州 許雅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價,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法院若未命鑑定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自得以原告起訴時該土地當期之公告現值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亦定有明文。而當事人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請求塗銷土地預告登記,涉及原告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此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另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明請求:㈠確認被告陳冠州 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113年甲普登字第057290號,債權擔保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㈡被告陳冠州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及流抵約定予以塗銷。㈢被告許雅貞應將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而原告以一訴主張上開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均在於排除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為取償,因抵押權設定有流抵約定而一併為預告登記,方請求塗銷,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超標的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惟原告起訴狀未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亦未陳報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參考與系爭不動產相同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之同地段252地號土地於起訴前之112年10月18日,及臨近系爭不動產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房地,起訴前之113年3月20日最新交易價值為土地每平方公尺35,000元,房地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30,303元(計算式:3,000,000元÷99㎡≒30,303,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以此計算系爭不動產價額應為177,445,964元【計算式為:127、128地號土地35,000元×(49.7㎡+11.74㎡)+27建號建物部分30,303元×71.46㎡×3/10≒2,800,036元】,而原告自陳欲塗銷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則為2,000,000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應以較少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價值為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9.7 1分之1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74 1分之1 3 臺中市○○區○○段00○號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 層數:二層 總面積:71.46 全部 編號1至3不動產抵押權設定、預告登記及流抵約定情形如下: 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年期字號:113年甲普登字第057290號 登記日期:113年8月22日 權利人:陳冠州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設定義務人:梁垚銘 流抵約定 債權已屆清償日期而未受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抵押權人:陳冠州 設定義務人:梁垚銘 預告登記 限制登記事項:113年8月21日甲普登字第57300號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許雅貞 內容:關於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 義務人:梁垚銘 登記日期:1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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