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V-113-補-2487-202410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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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7號 原 告 卓宗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原力興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08,877元(如附表所示,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故利息僅計 算至起訴前),應繳裁判費24,8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4,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