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V-113-補-2490-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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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0號 原 告 陳淑霜 被 告 徐美雲 陳世宗 陳麗芬 吳陳靜宜 廖木章 陳銘志 陳銘波 魏明珍 潘林富美 莊林智惠 莊君聖 張仲源 張仲慶 張仲宗 張仲富 張素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96,385元(計算 式:149957元/㎡*338㎡*原告持分1301/5590=00000000.84),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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