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CDV-113-補-2491-202411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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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1號 原 告 何秋安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律師 被 告 廖榮標 廖庶樑 廖志烽 陳廖阿娌 廖惠苓 廖楷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32萬5000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萬 93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原告僅受其應有部分可分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惟原告起訴時並未提出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資料(如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無從認定系爭土地之起訴時客觀交易價額,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得參酌鄰近系爭土地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原告起訴前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作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及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結果,認定系爭土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萬元(詳如附件),系爭土地面積為2920平方公尺,土地價額為2億0440萬元(計算式:2920×70000=000000000)。原告應有部分400分之75,則因分割所受利益為3832萬5000元(計算式:000000000×75/400=00000000),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83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萬9304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件: 經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及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結果,同段363-5、308-3地號土地前於113年7月、5月間交易紀錄,出售單價分別係每平方公尺6萬4000元、7萬6000元,上開二筆土地於113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3萬5600元及3萬6500元,而系爭土地為每平方公尺3萬5600元,三筆土地之公告價格相近,且相距約在一公里內,堪認足供參考。參考上開交易價格認定系爭土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7萬元【計算式:(64000+76000)/2≒7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