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補-2493-202411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3號 原 告 王旻彥 被 告 王逸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兩造共有物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 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臺中市○○區○○街00號(下稱系爭房房屋),房屋及土地所有權持分各2分之1,所有權全部准予變賣方式分割,所得價金由原告、被告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而系爭土地民國113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3,600元,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157,300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8,250元(33,600元×72平方公尺×1/2+157,300元×1/2=1,28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