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V-113-補-2495-2024110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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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5號 原 告 涂賢文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陳周玉貞等起訴。本件原告並未 記載正確之聲明,但書狀業已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為新臺幣 (下同)1,700,000元,理由亦記載請求返還原告被侵權詐取不 當利益160萬元及慰撫金10萬元,故本院暫先以此為訴訟標的金 額,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