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V-113-補-2496-202411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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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6號 原 告 張安瑀 被 告 賴宣圻 A女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待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二、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出生年 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在起訴狀被告當事人欄位,僅記載被告姓名「A女」,即漏未記載被告之真實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致法院無從特定被告「A女」之身分。爰請原告補正被告「「A女」之正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俾利法院特定當事人為何人以送達訴訟文書,並請原告提出A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