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CDV-113-補-2498-202410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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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98號 原 告 盧奕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雅雯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