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補-2500-202411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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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0號 原 告 張順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燕旻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9萬99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第二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 訴,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合 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