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補-2504-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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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4號 原 告 紀經國 被 告 陳彥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嘉即陳翰陞之繼承人(下稱陳彥嘉)、視同 被告李譿心即陳翰陞之繼承人(下稱陳譿心)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陳彥嘉、李譿心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 字第25230號),惟陳彥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 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聲請對陳彥嘉、李譿心發支付命令而視為起 訴。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陳彥嘉、李譿心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翰陞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至起訴一日前之利息部分,即應併算 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5,507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7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民國) 終止日(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00,000元 1 利息 500,000元 112年3月17日 113年8月25日 (1+162/365) 16% 115,506.85元 小計 115,506.85元 合計 615,5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