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補-2507-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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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7號 原 告 林煥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振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