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V-113-補-2508-202412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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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8號 原 告 潘炤嶧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被 告 孫苡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 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1,046元(計算式詳附表),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 編號 地號 土地面積(㎡) 公告現值 (元/㎡) 原告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389.18 128,218元 14/10000 1,326,396元 建號 建物課稅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2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含停車位編號地下1層360號) 669,300元 1/2 334,650元 合計 1,661,0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