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補-2514-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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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4號 原 告 張宏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榛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