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V-113-補-2517-20241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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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7號 原 告 葉渡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霆、劉邦垚、周昌霖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