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補-2518-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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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18號 原 告 李政吉 送達代收人 張淳烝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鳳月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處理,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原告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及同段4698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00號5樓之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供參。 二、請提出系爭房屋於113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書1件(請向台中市 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或提出系爭房屋113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或陳報上開房地目前交易價值(市價)資料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李鳳月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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