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CDV-113-補-2521-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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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1號 原 告 彩虹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本樟 訴訟代理人 吳俁律師 被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 1,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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