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CDV-113-補-2523-202410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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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3號 原 告 詹桂霞 上當事人與被告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18萬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9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