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CDV-113-補-2524-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4號 原 告 林季霞 被 告 林子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之權利範圍各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查詢內 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與附表所示不動產相鄰、樓層、面積 與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時點每平方公尺單價約為新 臺幣(下同)40,000元,又附表所示不動產面積合計為130.08平 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96.02㎡+附屬建物(9.20㎡+1.73㎡)+ 共有部分23.13㎡(10,707.33㎡×216/100000)=130.08㎡,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爰據此計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 為5,203,200元【計算式:40,000元×130.08㎡=5,203,2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01,600元【計算式:5,203,200 元×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2=2,60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 ,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編號 土地座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臺中市 北屯區 平田 244 9,942 225/100000(原告書狀誤載為216/100000)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層次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238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層次:5層 總面積:96.02 附屬建物面積: 陽台:9.20 花台:1.73 1/1 備註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0,707.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6/100000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