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行為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3-補-2526-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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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6號 原 告 王柏淋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林宜瑾 林荏榆 廖昭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萬元(參考 本件標的物附近同街239號12樓之5房屋於民國113年4月6日交易 之實價登錄為41.9萬元/坪,本件標的物之價額顯然高於原告之 債權額,故應以其債權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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