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CDV-113-補-2528-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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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8號 原 告 林瑞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達、黃志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12,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黃永達付清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以前,於民國113年11月起至121年12月31日,應於每月15日給付原告6,000元。」原告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12,000元,至聲明第2項之請求,則為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及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01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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