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補-2534-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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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4號 原 告 展寅廣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穎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鉅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3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