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CDV-113-補-2535-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5號 原 告 余盈德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本件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 明被告姓名,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之違誤,應予補正: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姓名為林**、游**、游**、游**、游**、游**部分,本院業已函請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提供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請原告於自行聲請閱卷後,補正被告林**、游**、游**、游**、游**、游**之姓名與地址,並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人數,提出記載被告正確姓名之繕本,以供本院送達被告。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二)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亦有明文。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而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是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15號裁定參照)。再袋地通行權部分與管線安設權部分,乃不同訴訟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而管線安設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是因管線安設權涉訟,如主張管線安設權之人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利用土地設置管線通行鄰地所增之價值為準。若原告並未提出估價報告查報其所有土地在鄰地安設管線所增加之價額,因管線安設權與鄰地通行權均係利用鄰地而增加自己土地之利益,而在鄰地地面下安設管線與在地面上通行之位置又大致相近,應同採核定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價額方法,來核定管線安設權之訴訟標的價額。又袋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不明者,應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不明時,核定該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即以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以7年計算之價值標準,核算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0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原告依民法第787條、第786條之規定,聲明請求:⑴ 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250地號土地),對於被告所有坐落同段253、251、251-1地號土地(下分稱253、251、251-1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部分(面積以實測為準)及同段251-2地號土地(下稱251-2地號土地)全部有通行權存在。⑵被告不得在前開通行範圍內為任何妨礙原告通行之行為。⑶被告應容忍原告在第一項有通行權之土地範圍內鋪設柏油或水泥路面及埋設排水溝渠、安設電線、水管、電話或其他管線。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中原告上開第⑴、⑵項聲明之利益,實質上均為排除地上物阻礙而得以通行被告土地,經濟目的實屬同一,上開第⑵項聲明毋庸另計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之250地號土地因通行253、251、251-1、251-2地號土地所增之價值,以及得於253、251、251-1、251-2地號土地設置管線所增價值,合併計算之。本院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核定本件原告土地因通行被告土地,及於該土地設置管線所增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74萬2,14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後,應核定為148萬4,298元(計算式:742,149+742,149=1,484,29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全部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附表: 編號 臺中市清水區僑忠段 民國113年1月申報地價 (元/ ㎡) 面積 (㎡) 計算式: (113年1月申報地價×面積×年息4%×7年) 價 額 (新臺幣) 1 250地號土地 2,640 1,003.99 2,640×1,003.99×4%×7=742,149(元以下四捨五入) 742,149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