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V-113-補-2537-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7號 原 告 何素芬 被 告 何高堂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5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房屋之三、四、五樓(下稱系爭建物)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核其目的均為取回系爭建物,使其所有權回復圓滿之狀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建物之交易價額定之。經本院調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民國113年度房屋稅籍紀錄表所示,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38,100元(三樓/112,700元+四樓/112,700元+五樓/112,700元=338,1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338,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三、原告另應補提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房屋之最新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資料,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