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V-113-補-2538-20241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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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8號 原 告 楊桂香 被 告 楊克群 楊文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 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楊克群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3萬元。二、被告楊文祺應支付預留之 樓層店面。本件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3萬元。另第二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未於訴狀中載明,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第二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預留樓層店面之所有利益),再按第 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233萬元及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 合併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