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3-補-2538-2025021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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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8號 原 告 楊桂香 被 告 楊克群 楊文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 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楊克群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30,000元。二、被告楊文祺應支付預 留之樓層店面。本件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30,000元 元。另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原告自行陳報為2,300,000 元,是以此核定。原告本件聲明第1項、第2項訴訟標的價額暫行 核定4,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71元。茲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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