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CDV-113-補-2541-20241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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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1號 原 告 王溢綸 被 告 王森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 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 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自113年7月15日起至起訴(113年9月23日) 前之利息合計為9,58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009,589元(計算式:1,000,000元+9,589元=1,0 09,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元)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1,000,000 113年7月15日 113年9月22日 (70/365) 5 9,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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