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CDV-113-補-2546-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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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46號 原 告 賴映伊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鄭朱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冠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2,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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